第一节 保安员的职责与权限
一、保安员的职责
1、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安全防范任务;
2、提供全面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
3、及时报告案件;
4、保护发案现场;
5、检査、监督“四防”工作的落实;
6、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保安员的权限
保安员的权限是指从保证保安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出发, 国家依法赋予保安人员通过一定方式支配、影响客体的资格。
保安员的权限与保安员的职责密切相关, 它由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决定;保安员的具体权限又与保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紧密相连。一般情况下,在责任区内,保安员有以下权限:
1、 按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责任区。
2、 对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査。
3、 执行一般任务时可配备和使用橡胶警棍等非杀伤性的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用具,但不许佩带枪支、手铐、警绳和警械;执行押运任务时,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
4、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报告,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 。
5、 按照合同规定, 对客户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检査, 协助客户制定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 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6、 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听劝告、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 可以釆取正当防卫手段, 但不得波及无关人员或防卫过当。
7、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监视, 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处理。
8、 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实施处罚的权力。
9、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可以监视, 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卫组织报告,但无侦査、扣押、搜査的权力。
10、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现行犯罪分子,有权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但无拘禁、关押、审讯等权力。
11、对发生在责任区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有权釆取可行措施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 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案件的情况, 协助査处, 但无进行现场勘査、侦査等权利 。
12、 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治安情况和信息,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妨碍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节 保安职业规范
一、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文明执勤, 礼貌待人;
爱岗敬业, 竭诚服务;
坚持原则,客观灵活;
不畏艰险,果敢机警;
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二、职业纪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保守工作机密;
依法办事,不索贿受贿;
不得包庇犯罪,不得陷害好人;
不准侵犯群众利益;
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仪表端庄,礼貌待人。
三、个人礼仪
1、言语礼仪
语言清晰、流畅,通俗易懂,不出现交往中的语言障碍,确保顺利交流;
语言要有礼貌, 谈话时注意倾听对方讲话, 不轻易打断对方谈话, 不做与谈话无关的动作。
2、 行为礼仪
行为举止要有度,要符合一定标准,即“站有站相、坐有坐相、走有走相”; 体现应有的教养、风度, 避免做出 一些不文明不礼貌的小动作。
3、 服饰礼仪
工作时问按规定着制服;
衣着整洁、合体;
制服与便装不能混穿, 不同季节要按规定着装。